西安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来源:发展部 发布时间:2013-11-22 10:39

“巾帼文明岗”是以女性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管理,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动员组织全市妇女为建设美丽西安和国际化大都市贡献智慧和力量,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的,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树立行业新风为目标,以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旨在激励广大妇女创先争优、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升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西安和国际化大都市多做贡献。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较为集中的行业、单位、岗位中开展。凡符合创岗条件的工业、农业、商贸、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社会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政法、机关、人民团体、解放军及其他各行各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乡镇企业、街道社区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统称为“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社区(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申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使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推进活动的创建,着力扩大活动的覆盖面,着力创新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使“巾帼文明岗”的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性。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五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纳入整体工作安排,成立创岗工作机构,活动富有成效。女性占岗位成员的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二)政治性强,遵纪守法。岗位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规范、岗位环境好。有明确的创建活动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创岗档案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公开的服务承诺,岗位环境整洁卫生,各项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四)业务熟练,工作业绩突出。岗位成员要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在本行业或系统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热心公益,社会责任意识强。“巾帼文明岗”要在建设美丽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发挥应有作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岗(企)村牵手结对共建“巾帼示范村”、共促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并有促进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和妇女公益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巾帼文明岗”成员要以巾帼志愿者身份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第三章  申报评选表彰奖励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名额分配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同级妇联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公众评议、逐级审批的办法产生。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的应先获得本级或行业“巾帼文明岗”称号;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其岗位负责人须参加省级“巾帼文明岗”培训班学习;全国“巾帼文明岗”在省级“巾帼文明岗”中择优上报。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第七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采取“1”和“1+N”表彰模式。“1”是市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每单年命名表彰。“1+N”是市妇联与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双年联合开展行业(系统)命名表彰。

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4月集中接收创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须按《巾帼文明岗申报表》要求提供一式三份的申报材料;经市妇联牵头组成的考评小组检查验收后,达标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市妇联统一进行命名授牌、发文表彰。

第八条  市、区县“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申报和命名表彰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参与创建。

第九条  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各创建单位、各行各业开展的创建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组织指导,制定修改有关政策和考评标准;负责管理申报、考核验收及命名表彰工作。检查审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听取申报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看,实地考察创岗氛围、档案管理、服务质量、现场秩序和网络建设等情况;三评,了解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议,考评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岗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命名前进行公示。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在相关网络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一条  对评选出的市级“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原则上荣获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每人奖励本岗位平均1-2个月标准工资。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二条  要建立“巾帼文明岗”激励机制。对获得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集体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巾帼建功标兵”,可由审批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建议,作为该单位后备干部的重点培养对象,为其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有加入中国共产党意愿的文明岗成员和巾帼建功标兵,可以优先列为培养发展对象。“巾帼文明岗”所在单位要因地制宜落实有关激励措施,重视对“巾帼文明岗”负责人的培养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自觉地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采取自我测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各区县、各妇工委评选出来的“巾帼文明岗”,分别由同级妇联和各妇工委进行管理;行业系统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由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管理,同级妇联协助;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区县妇联、妇工委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自查一次,由各区县妇联、各妇工委及各成员单位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存档备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有效期四年。“巾帼文明岗”须每年向当地“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年终总结报告,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的不定期检查、随即抽查及社会监督。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每两年要在各区县、各部门自查的基础进行抽查验收。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考核过程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成效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予以摘牌并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发生经济和刑事案件;

3.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故事;

4.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计划生育检查、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7.其他不符合“巾帼文明岗”基本条件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各区县、各妇工委、各成员单位要逐级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考核与管理应贯穿活动的始终,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葆鲜活的生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评选活动重在创建,各区县妇联、各妇工委、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标准、管理办法及激励机制,扩大创建领域,提高创建比例和水平,推动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十九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注明有效期限。市“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长×宽(50×35cm;区县及各系统“巾帼文明岗”奖牌规格:长×宽(48×30cm)。牌匾材质为铜底板(凸型),字体颜色:“巾帼文明岗”为红色,其余为黑色。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0年下发的《西安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西城妇巾字〔20101号)同时废止。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